投資國內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海外股票之華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 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其國內代理人代理開戶時 ,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四規定辦理登記及開戶,但於海外股票出售前已取得 許可及開戶者,免再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