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8條之4、第50條、第50條之3、第50條之9、第53條之10、第53條之19、第53條之21、第53條之22、第53條之30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六十三條
有價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除主管機關另有核定者外,股票價格以漲至
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十為限,債券價格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
競價基準百分之五為限。但升降幅度限度未滿最小升降單位者,按最小升
降單位計算,且價格以跌至最小升降單位為限。
初次上市普通股除上櫃轉上市者外,自上市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採無升降
幅度限制,且價格以跌至一分為限。
創新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普通股改列為上市普通股者,升降
幅度準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