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應依照下列規定: 一、股票每股市價未滿十元者為一分,十元至未滿五十元者為五分,五十 元至未滿一百元者為一角,一百元至未滿五百元者為五角,五百元至 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二、公債及公司債申報買賣之價格其升降單位為五分,轉換公司債買賣之 價格未滿一百五十元者其升降單位為五分,一百五十元至未滿一千元 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