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8條之4、第50條、第50條之3、第50條之9、第53條之10、第53條之19、第53條之21、第53條之22、第53條之30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五十七條之一
認購(售)權證之相關履約事宜,應委由與本公司訂立使用市場契約之證
券商辦理,但持有人、發行人已與本公司訂立前開契約者可自行辦理。
證券商接受前項之委託,或自行請求履約,應於次一營業日查詢履約相關
資料後,於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辦理款券收付。
認購(售)權證之履約、履約查詢及款券收付作業經由本公司及證券集中
保管事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