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8條之4、第50條、第50條之3、第50條之9、第53條之10、第53條之19、第53條之21、第53條之22、第53條之30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五十三條之三十七
創新板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公司法進行合併、概括承受、概括讓與、
股份轉換或分割者,準用第五十三之條之一、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五十三
條之四至第五十三條之七、第五十三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
五十三條之十至第五十三條之十七、第五十三條之十九、第五十三條之二
十、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九之規定。
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依註冊地國公司法令進行合併、受讓他公司之股份、
營業或資產、股份轉換、移轉對從屬公司之股權、分割或概括讓與者,準
用第五十三條之三至第五十三條之七、第五十三條之九第三項、第四項、
第五十三條之十二、第五十三條之十四至第五十三條之十七、第五十三條
之三十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