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8條之4、第50條、第50條之3、第50條之9、第53條之10、第53條之19、第53條之21、第53條之22、第53條之30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五十三條之十八
上市公司或其與他公司轉換股份予他未上市之既存公司,倘該未上市之既
存公司最近一年度擬制轉換後財務報表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逾百分之五十
係來自參與股份轉換之上市公司且符合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者
,得自股份轉換基準日後一年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公司申請上市。該公
司並應於其有價證券掛牌前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規定辦
理股票集中保管。
前項有未上市(櫃)公司併同轉換者,該等未上市(櫃)公司亦應符合第
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