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8條之4、第50條、第50條之3、第50條之9、第53條之10、第53條之19、第53條之21、第53條之22、第53條之30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五十三條之七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與他未上市(櫃)公司合併而消滅者,該上市公
司、第一上市公司至遲應於合併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檢具相關書件向本
公司申請,經本公司審查符合相關規定後,其有價證券自停止過戶日(不
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自合併基準日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註冊地國法令與他公司進行合併
,他公司之母公司以發行新股或現金做為受讓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股
份之對價,且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成為該他公司之母公司百分之百持
股之子公司者,該等上市公司至遲應於合併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檢具相
關書件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審查符合規定後,其有價證券自停止過戶
開始日(不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自合併基準日終止上市。
前二項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終止,本公司應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