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8條之4、第50條、第50條之3、第50條之9、第53條之10、第53條之19、第53條之21、第53條之22、第53條之30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四十八條之四
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其子公司於本國證券市場申請掛牌者,如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準用第四十八條之三規定:
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申請掛牌子公司及其他已於國內外主板掛牌
    交易之子公司之經會計師合理確信之合併或個體擬制性財務報表所示
    之擬制性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均較其同期合併或個體財務報表所示
    之營業收入(含停業部門)或營業利益(含停業部門)衰退達百分之
    五十以上。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申請掛牌子公司及其他已於國內外主板掛牌
    交易之子公司之經會計師合理確信之合併或個體擬制性財務報表所顯
    示之擬制性營業損失,均較其同期合併或個體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損
    失(含停業部門)為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