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8條之4、第50條、第50條之3、第50條之9、第53條之10、第53條之19、第53條之21、第53條之22、第53條之30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四十七條之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應依規定時
間申報下列資料:
一、公告受益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
    報系統,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得函
    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二、經核准募集發行受益憑證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
    案上傳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三、基金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於申報主管機關之同時,應將
    電子檔案上傳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