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8條之4、第50條、第50條之3、第50條之9、第53條之10、第53條之19、第53條之21、第53條之22、第53條之30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十六條
證券商之資本額、營業處所或董事長如有變更,應於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
申請書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及變更登記費,送由本公司加具意見書後
轉報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證券商依公司法之規定申請登記或申報事項,應同時將其申請或申報書之
副本送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備查,於奉准登記或核復時並應即將所奉文件
影印二份檢送本公司轉報備查。
證券商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各級業務人員異動,應即依證券商負責人
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申報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