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8條之4、第50條、第50條之3、第50條之9、第53條之10、第53條之19、第53條之21、第53條之22、第53條之30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一百四十條
證券商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一百十三
條之規定者,本公司得停止其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之買賣。
證券商於一年期間內因違反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致暫停其買賣二次者,或
逾依第一百十四條所訂之追繳期限者,本公司得終止其使用市場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