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1000793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8條之3;增訂第58條之9條文,自111年9月2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7259號函)

所有條文

第七十九條
證券經紀商得接受法人、其他機構或特定自然人,於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
價格區間內,授權證券商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證券經紀商申報買賣
時應視市場情況及市場供求關係,注意勿損及市場公正價格之形成及市場
之健全發展,並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
前項所稱特定自然人係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自然人:
一、提供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
二、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三、出具載明由證券商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其詳盡說明授權委託相關權利
    義務關係及風險注意事項,並確認已受充分告知及暸解且同意簽署為
    特定自然人之聲明書。
前項第二款所稱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係指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
一、曾任職於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或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具
    備證券專業知識者。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開戶滿六個月。
    (二)提出最近一年於證券市場交易滿二十筆之證明;開戶未滿一年
          者,亦同。
    (三)未有證券交易違約紀錄。
證券經紀商得接受特約有效期限之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