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1000793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8條之3;增訂第58條之9條文,自111年9月2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7259號函)

所有條文

第七十七條之八
第一上市、上櫃公司大陸籍股東之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證券經紀商辦理
開戶時,除前條第一項開戶文件外,並應檢具該外國發行人之股務代理機
構出具大陸籍股東在該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上櫃前已取得
該發行人發行之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憑證)之證明文件或大陸籍員工依註
冊地國法令配發、認購或讓受股份之證明文件。
第一上市、上櫃公司大陸籍股東或第一上市、上櫃公司股東係大陸地區人
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其國內代理人或代
表人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除前條第一項開戶文件外,並應檢具因直
接投資參與私募、現金增資、合併、收購及股份轉換而取得該外國發行人
發行股票之證明文件。
前二項帳戶僅准賣出該外國發行人發行之股票,及因依法參與公開收購應
賣或因發行公司參與併購而取得之其他上市(櫃)或第一上市(櫃)公司
股票,及基於該等股票配發、認購或讓受而取得之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
券買賣交易。
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
之三及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核給有價證券
與大陸籍員工,其海外從屬公司或分公司為大陸籍員工處理其讓受、認購
或配發之有價證券,向本公司辦理「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記作業
以取得身分編號;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除前條
第一項開戶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各款文件,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處亦留
存備查:
一、該上市、上櫃公司之海外從屬公司或分公司切結確實取得大陸籍員工
    授權之切結書正本。
二、該上市、上櫃公司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發行新股或員工認股權憑證或
    買回其股份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該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通過當次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
    項第一款買回其股份轉讓予員工、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或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二百六十七條發行
    新股之議事錄影本。
第一上市(櫃)之外國發行人為其大陸籍員工處理依註冊地國法令取得之
有價證券者,向本公司辦理「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之登記作業;國
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除前條第一項開戶文件外,
並應檢具下列各款文件,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處亦留存備查:
一、第一上市(櫃)之外國發行人切結確實取得大陸籍員工授權之切結書
    正本。
二、第一上市(櫃)之外國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發行新股或員工認
    股權憑證或買回其股份之證明文件影本。
前二項帳戶限於賣出該等員工因行使認購有價證券權利、或因讓受與配發
而取得之股票,及因依法參與公開收購應賣或因發行公司參與併購而取得
之其他上市(櫃)或第一上市(櫃)公司股票,及基於該等股票配發、認
購或讓受而取得之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本條登記作業準用前條第四、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