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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之一
上市公司辦理減資換發新股作業,其減資後股票上市買賣開始日之升降幅
度計算等基準,依減資情形按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為彌補虧損而減資者,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除以減資
後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為升降幅度之計算基準。
二、以現金退還股款方式減資者,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減
除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後,再除以減資後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
為升降幅度之計算基準。
三、辦理分割並減資者:
(一)分割受讓公司於原股票減資後股票上市開始買賣日為上市或上
櫃公司者,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減除每股換得
分割受讓公司上市股票於原股票減資後股票上市買賣開始日之
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股票之開始交易基準價算得價值後,再除
以減資後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為升降幅度之計算基準
。
(二)分割受讓公司非上市、上櫃公司者,依下列方式計算,高者為
漲幅計算基準,低者為跌幅計算基準,並以二者之平均值依第
六十二條規定辦理後之價格作為開盤競價基準:
1.依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乘以原發行股數算得之
市值,按減資後公司淨值與原公司淨值之比率算得減資後市
值後,再除以減資後發行股數算得參考價格。
2.依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減除每股換得分割受讓
公司股份淨值除以減資後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算得
參考價格。
前項換發新股票前如無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則以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
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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