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1000793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8條之3;增訂第58條之9條文,自111年9月2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7259號函)

所有條文

第六十一條
申報買賣之價格,股票以一股為準,公債及公司債以面額百元為準。
債券買賣除申報時聲明連息或另有規定者外,一律為除息交易。
前項利息之計息,應以本期起息之日算至成交日止,按實際天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