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1000793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8條之3;增訂第58條之9條文,自111年9月2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7259號函)

所有條文

第五十八條之五
上市有價證券暫停交易原因消滅後,普通交易及鉅額、零股、盤後定價、
拍賣、一般標購等其他交易得恢復交易。但暫停交易原因消滅在市場交易
時間結束前之一段時間內或結束後者,當日均不予恢復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