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1000793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8條之3;增訂第58條之9條文,自111年9月2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7259號函)

所有條文

第五十七條之一
認購(售)權證之相關履約事宜,應委由與本公司訂立使用市場契約之證
券商辦理,但持有人、發行人已與本公司訂立前開契約者可自行辦理。
證券商接受前項之委託,或自行請求履約,應於次一營業日查詢履約相關
資料後,於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辦理款券收付。
認購(售)權證之履約、履約查詢及款券收付作業經由本公司及證券集中
保管事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