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因進行第五十三條之十九第一、二項之分割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 ,該被分割上市公司於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 第一、二、四、五、七、八、九及十一款之規定,得繼續上市,不適用前 條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