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1000793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8條之3;增訂第58條之9條文,自111年9月2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7259號函)

所有條文

第五十三條之十六
依第五十三條之十一至第五十三條之十三規定轉換股份之公司,若於轉換
前屬上市(櫃)公司者,其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於初次上市(櫃)時已
依規定提交股票集中保管之部分應於轉換後延續集保至期限屆滿為止;若
於轉換前屬未上市(櫃)公司且預計所轉換股份總數占該股份受讓公司已
發行及預計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則該未上市(櫃)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及大股東仍應將其所持有股份受讓公司之股票集中保管依第五十
三條之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