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1000793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8條之3;增訂第58條之9條文,自111年9月2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725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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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之三
第一上市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以增發新股、得轉換或得認購股份之有價證
券為對價合併他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仍為第一上市公司者,第一上市公
司除應檢送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二項第二、三款所定文件外,該他公司應符
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該他公司如係國內未上市櫃公司者,應符合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
    款之條件。
二、該他公司如係第一上市(櫃)公司、第二上市(櫃)公司或在經主管
    機關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主板掛牌交易以外之外國公司者,應符合下
    列各目條件:
    (一)被合併公司及合併與被合併公司之財務資料綜合核計,均符合
          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但符合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者,不在此限。
    (二)未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三、
          四及五款所訂不宜上市之情事,且無內部控制制度迄未有效執
          行,情節重大之情事。
    (三)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
          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
          查核報告者。
與第一上市公司進行合併之他公司,係第一上市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
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