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1000793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8條之3;增訂第58條之9條文,自111年9月2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7259號函)

所有條文

第五十條之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存續期間屆滿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公司得
逕行公告其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封閉式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其
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情事
    。
二、經其受益人大會決議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或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
    定更改為開放型者。
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總額因開放申請贖回致低於新台幣捌億元者。
四、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經理之封閉式基金最近營
    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或負數之重大訊息者。
五、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憑證認為有終止上市買賣之必要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本公司得終止其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情事
    或有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情事。
二、有該上市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期貨信託契約所定契約終止
    之情事,經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向本公司申請終止上
    市者。
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之連結式指數股票
    型基金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經註冊地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或
    於其首次上市買賣之交易所終止上市,或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連結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許可經終止者。
四、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經理之指
    數股票型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或負數之重大訊息者。
五、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憑證認為有終止上市買賣之必要者。
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所募集與銷售之境外指數股票
型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其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並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
一、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經註冊地主管機關或我國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
二、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該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
三、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其首次上市買賣之交易所終止上市。
四、經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
    代理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或負數之
    重大訊息者。
五、其他依基金信託契約、組織章程或公開說明書所定基金終止事由成就
    ,或因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境外基金管理機構認為有終止受益憑證
    上市買賣之必要,經境外基金機構自行或委由總代理人向本公司申請
    終止其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
六、本公司基於保護公益或投資人權益,認為有終止上市買賣之必要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
公司得終止其上市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有上市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終止之情事,經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向本公司申請終止上市買賣者。
二、被加掛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本公司終止其受益憑證之上
    市買賣者。
三、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終止其上市買賣之必要者。
封閉式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有第二項第四款、第
三項第四款或第四項第四款所定應終止上市買賣情事者,本公司即公告停
止其上市受益憑證買賣至終止上市日止。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因被
加掛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有第三項第四款終止上市情事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