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1000793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8條之3;增訂第58條之9條文,自111年9月2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7259號函)

所有條文

第四十八條之一
第二上市公司應依本公司所訂「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
開處理程序」規定,按時申報相關事項。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經取得主管機關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
可後,應依本公司所訂「對上市認購(售)權證重大訊息查證與公開處理
程序」規定,按時申報相關事項。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依本公司所訂「對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重
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按時申報相關事項。
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應依本公司「對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重大訊
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按時申報相關事項。
指數投資證券發行人應依本公司所訂「對上市指數投資證券重大訊息之查
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按時申報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