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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之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應依規定時
間檢送下列資料:
一、公告受益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
報系統,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得函
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二、經核准募集發行受益憑證於應接到本公司通知後將電子檔案上傳至本
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送公開說明書四份。
三、基金年報及基金每月之資產負債報告書,於申報主管機關之同時,各
檢送二份。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依註冊地主管機關之規定無須編製
每月資產負債表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公司得以原件或摘錄供公眾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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