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1000793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8條之3;增訂第58條之9條文,自111年9月2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725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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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檢舉證券商或其受僱人涉嫌違反法令或本公司章則時,檢舉人應用真實姓
名及地址,向本公司提出檢舉書,化名或匿名之檢舉概不受理。
本公司為調查前項檢舉事件,得通知被檢舉人提出詳實之書面答辯理由,
必要時得函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就該檢舉事件進行調查。
本公司對於檢舉事件在調查中以機密文件處理。經調查結果,顯有違背法
令或本公司章則者,由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辦或依本公司章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