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1000793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8條之3;增訂第58條之9條文,自111年9月2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7259號函)

所有條文

第二十一條之一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後,應於開業前
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送交本公司備查。
一、本國主管機關核定設置許可及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二、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或代表人名冊。
三、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之營業處所、經理人或代表人如有變
更,應於十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送交本公司
轉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