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1000793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8條之3;增訂第58條之9條文,自111年9月2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7259號函)

所有條文

第一百三十九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對其自營或經紀業務或其營業處所之
全部或部分,停止其三個月以下之買賣: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本公司所定之期限補正。
二、依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課予違約金,最近半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三、未依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繳納違約金者。
四、未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