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85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0條之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41674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六十八條
買賣申報一經撮合成交後,證券經紀商業務人員應依據成交回報單所列成
交情形通知其委託人及製作有關憑證。
委託人得就其所委託買賣有價證券部份,向證券經紀商查證有關資料,該
受託證券經紀商應據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