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85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0條之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41674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六十七條之一
上市公司辦理減資換發新股作業,其減資後股票上市買賣開始日之升降幅
度計算等基準,依減資情形按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為彌補虧損而減資者,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除以減資
    後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為升降幅度之計算基準。
二、以現金退還股款方式減資者,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減
    除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後,再除以減資後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
    為升降幅度之計算基準。
三、辦理分割並減資者:
    (一)分割受讓公司於原股票減資後股票上市開始買賣日為上市或上
          櫃公司者,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減除每股換得
          分割受讓公司上市股票於原股票減資後股票上市買賣開始日之
          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股票之開始交易基準價算得價值後,再除
          以減資後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為升降幅度之計算基準
          。
    (二)分割受讓公司非上市、上櫃公司者,依下列方式計算,高者為
          漲幅計算基準,低者為跌幅計算基準,並以二者之平均值依第
          六十。二條規定辦理後之價格作為開盤競價基準:
          1.依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乘以原發行股數算得之
            市值,按減資後公司淨值與原公司淨值之比率算得減資後市
            值後,再除以減資後發行股數算得參考價格。
          2.依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減除每股換得分割受讓
            公司股份淨值除以減資後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算得
            參考價格。
前項換發新股票前如無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則以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
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