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85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0條之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41674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五十三條之三十七
創新板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公司法進行合併、概括承受、概括讓與、
股份轉換或分割者,準用第五十三之條之一、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五十三
條之四至第五十三條之七、第五十三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
五十三條之十至第五十三條之十七、第五十三條之十九、第五十三條之二
十、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九之規定。
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依註冊地國公司法令進行合併、受讓他公司之股份、
營業或資產、股份轉換、移轉對從屬公司之股權、分割或概括讓與者,準
用第五十三條之三至第五十三條之七、第五十三條之九第三項、第四項、
第五十三條之十二、第五十三條之十四至第五十三條之十七、第五十三條
之三十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