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85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0條之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41674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五十三條之二十八
上市公司自其分割受讓公司之有價證券,依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一、第五十
三條之二十二或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三規定,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
第十五條之二十二、第十五條之二十三、或第十五條之二十四規定上市(
櫃)買賣日起二年內,其再經分割之受讓公司,不得依第五十三條之二十
一至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三規定申請有價證券之上市。
上櫃公司進行分割,其分割受讓公司申請上市者,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
市審查準則」及「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