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85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0條之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41674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五十三條之十七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或其與他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轉換
股份予他未上市之既存公司,並成為該既存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者
,該等上市公司至遲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檢具相關書件向
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審查符合規定後,其有價證券自停止過戶開始日(
不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自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本公司並
應將原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終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