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85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0條之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41674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五十條之四
上市之認購(售)權證所表彰之國內有價證券,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所表
彰之有價證券,發生變更交易方式、暫停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之情
事時,本公司得併同變更認購(售)權證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交易方式
或暫停其交易並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公告停止其買賣或終止
其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認購(售)權證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於其所表彰之有價證券恢復原有
交易方式、恢復買賣、恢復交易或免除終止上市時,得恢復原有交易方式
或恢復交易並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公告恢復買賣或免除終止
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有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所列情事,本公司亦應
分別公告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