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9002359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8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76611號函)

所有條文

第五十三條之十
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概括讓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款或其他法律讓與營業或財產,應於讓與基準日前至少三十個營業
日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檢視其所送各項書件齊全暨由經理部門審查無
下列各款標準之一者,得繼續上市:
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讓與之營業或財產之經會計師查核之擬制性
    財務報表所示之擬制性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均較其同期財務報表所
    示之營業收入(含停業部門)或營業利益(含停業部門)衰退達百分
    之五十以上。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讓與之營業或財產之經會計師查核之擬制性
    財務報表所顯示之擬制性營業損失,均較其同期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
    損失(含停業部門)為大者。
上市公司依前項規定設立投資控股公司,且該投資控股公司符合本公司有
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二、四、五、七、八、九及十
一款之規定,並百分之百持有受讓公司之股份者,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
向本公司為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之申請。
第一項各款所稱之財務報表係指個體財務報表;無子公司者,則為個別財
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