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9002359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8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76611號函)

所有條文

第四十九條之二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依「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交易作
業辦法」之規定,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一、其上市有價證券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
    價證券者。
二、其上市有價證券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
    價證券者。
三、其上市有價證券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
    價證券者。
四、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淨值
    已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十分之三者。
五、其上市有價證券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列為變更交易方法
    有價證券者。
六、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有必要者。
上市公司因有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致其上市有價證券以分盤集合競價
交易方式者,符合下列各該款之規定,且無前項其他各款規定情事,本公
司得取消其分盤集合競價之交易方式:
一、因前項第一款規定列為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後,符合第四十九條第
    二項第六款規定者。
二、因前項第二款規定列為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後,符合第四十九條第
    二項第八款規定者。
三、因前項第三款規定列為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後,符合第四十九條第
    二項第九款規定者。
四、因前項第四款規定列為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後,上市公司依證券交
    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申報並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
    淨值已不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十分之三,且完成減資換發有價證
    券作業程序者。
五、因前項第五款規定列為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後,符合第四十九條第
    二項第十七款規定者。
六、其有價證券因前項第六款規定列為分盤集合競價後,經依本公司要求
    予以補正或改善者。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對上市之有價證券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或依
第二項規定對上市之有價證券取消分盤集合競價之交易方式者,應於執行
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