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9002359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8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76611號函)

所有條文

第二十一條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國內分支機構並取得許可證照後,應於開業前
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送交本公司備查。
一、分支機構設立許可證影本。
二、分支機構經理人名冊、登記表、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並無證券交
    易法第五十三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三、分支機構各級業務人員名冊、登記表,並各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及並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證券商國內分支機構之營業處所或經理人如有變更,應於五日內填具變更
登記申請書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及變更登記費,送由本公司加具意見
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證券商國內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適用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