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9002359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8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76611號函)

所有條文

第一百三十五條
證券商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
十五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
條、第四十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
款、第八款、第十一款、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七十五條之二第一項
、第七十五條之七、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之九、第七十九條之一、第
八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八十條之一、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
八十五條第三項、第八十七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本公司得通
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或併課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證券商違反本營業細則、「受託契約準則」或本公司其他章則、辦法、公
告、通函等有關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或併課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