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900076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0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9034174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第六十條
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股票以一千股為一交易
單位,公債及公司債以面額十萬元為一交易單位。
公債及公司債如已經分期還本者,以還本後餘值計算其交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