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900076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0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9034174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第五十八條之八
買賣申報價格分為限價與市價:
一、限價係指委託人限定價格,於買進時,得在限價或限價以下價格成交
    ;於賣出時,得在其限價或限價以上之價格成交。
二、市價係指委託人未限定價格,得在該有價證券當日升降幅度內成交。
    但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有價證
    券、依本公司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及本公司另
    有規定者,不得以市價買賣申報。
每次撮合前,市價買賣申報依下列原則轉換參考價格,並視為其申報價格
:
一、於買進時,以該有價證券最近一次成交價格(如無最近一次成交價,
    以開盤競價基準為準)、最高限價買進申報、最高限價賣出申報,取
    最高者為轉換參考價格。轉換參考價格如與最高限價買進申報相同,
    於適用第五十八條之二價格優先原則時,其撮合順序優先於限價申報
    。
二、於賣出時,以該有價證券最近一次成交價(如無最近一次成交價,以
    開盤競價基準為準)、最低限價買進申報、最低限價賣出申報,取最
    低者為轉換參考價格。轉換參考價格如與最低賣出申報限價相同,於
    適用第五十八條之二價格優先原則時,其撮合順序優先於限價申報。
買賣申報有效期別分為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
取消:
一、當日有效係指買賣申報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餘量未撤銷,當市有
    效。
二、立即成交否則取消係指買賣申報輸入時,如未能於當次撮合全部成交
    ,其餘量取消。
三、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係指買賣申報輸入時,如未能於當次撮合全部
    成交,該筆申報取消。
買賣申報價格為市價,或有效期別為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
則取消,僅得於第五十八條之三採逐筆交易期間輸入。遇採集合競價期間
,由本公司撤銷先前輸入之市價且當日有效買賣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