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900076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0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9034174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第五十三條之七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與他未上市(櫃)公司合併而消滅者,該上市公
司、第一上市公司至遲應於合併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檢具相關書件向本
公司申請,經本公司審查符合相關規定後,其有價證券自停止過戶日(不
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自合併基準日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註冊地國法令與他公司進行合併
,他公司之母公司以發行新股或現金做為受讓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股
份之對價,且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成為該他公司之母公司百分之百持
股之子公司者,該等上市公司至遲應於合併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檢具相
關書件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審查符合規定後,其有價證券自停止過戶
開始日(不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自合併基準日終止上市。
前二項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終止,本公司應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