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800020 0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7條之4、第77條之5、第77條之8條文,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47884 號函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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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證券自營商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需要、為
擔任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為擔任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
流動量提供者、為申購或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而買賣有價證券,
應另設專戶買賣申報。
本公司對證券自營商買賣有價證券有影響正常市況之虞時,得報請主管機
關限制其對一部或全部證券之買賣數量或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