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800020 0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7條之4、第77條之5、第77條之8條文,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47884 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八十五條
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對有價價證券買賣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
賣出之全權委託。
證券經紀商不得為自己利益收買、轉售受託買賣之證券,或對委託人作贏
利之保證分享利益,或分期付款方式接受委託買賣。
證券經紀商直接對客戶或於網站上推介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本公司訂之「
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證券經紀商提供之網站應以明顯方式表示風險告知之資訊及無法執行電子
式傳輸時之備援措施,並應傳送最新訊息。證券經紀商應慎選超連結之網
站,並對其業務人員使用電子郵件、群組電子郵件、佈告欄及網站等進行
與營業相關之行為,應負監督管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