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800020 0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7條之4、第77條之5、第77條之8條文,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47884 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四十一條
政府發行之債券(以下簡稱公債),其在本公司市場上市買賣,或停止買
賣,或終止上市,由主管機關函知本公司公告之。但上市公債屆臨還清本
金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終止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公司)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期貨信託事業)依法發行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封
閉式基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以下均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受託機構依法發行之受益證券
,特殊目的公司依法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依法
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境外基
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基金機構)依法募集銷售之境外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以下簡稱受益憑證),
外國發行人依法發行之股票、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依法發行
之臺灣存託憑證及發行人依法發行之認購(售)權證、指數投資證券,其
上市買賣、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依本公司與各該發行公司、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
機構、境外基金機構、存託憑證發行人、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或指數
投資證券發行人所訂之各類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以下簡稱上市契約)規定
辦理並公告之。
前項上市契約內容,應依本公司報奉主管機關核定之上市契約準則為準,
上市契約生效後,倘因上市契約準則奉准修訂致其條款內容發生差異時,
適用修訂後之上市契約準則條款。
金融機構依法發行之金融債券,如經比照「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
規則」之規定簽證者,發行機構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審計機關
核定並公告者,得比照第二項規定辦理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