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800020 0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7條之4、第77條之5、第77條之8條文,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47884 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二十八條
證券經紀商不得將其資金存放於非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證券經紀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以其自有資金投資非上市有價證券;
以自有資金投資上市有價證券者,其投資額度不得超逾主管機關之規定。
證券經紀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時,其自有資金不得買入上
市(櫃)股票,僅得為賣出交易之處置。其經改善後之相關解除限制標準
及處置,準用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證券經紀商不得以其自有資金或證券,或向他人借入資金或證券而為其委
託人買賣證券辦理交割,但本公司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