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800020 0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7條之4、第77條之5、第77條之8條文,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47884 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二十七條
證券商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倍數,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
其流動資產總額之成數,應遵主管機關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
限制。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規定外,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
產;其營業用之不動產及設備總額及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其
資產總額百分之六十。
證券商應遵照主管機關之規定,在每年度課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特別盈餘公
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