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後,應於開業前 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送交本公司備查。 一、本國主管機關核定設置許可及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二、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或代表人名冊。 三、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之營業處所、經理人或代表人如有變 更,應於十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送交本公司 轉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