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800020 0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7條之4、第77條之5、第77條之8條文,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47884 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一百十一條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不依第一0四條第五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時間辦
理交割者,本公司即依第一三七條規定課以過怠金。證券商應繳交借券擔
保金而未繳交者,視為未完成應付證券之交付義務。
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未於銀行營業時間終了前交付應繳價款或借券擔保
金(含續借應補繳之借券擔保金不足額)者,即為違背交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