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1 950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8條之2、第48條之3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7年10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33886號函同意 核備)

所有條文

第七十九條之一
證券經紀商接受普通交割買賣之賣出委託時,應確認委託數量不超過委託
人在其保管劃撥帳戶餘額。但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委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事務。
二、委託融券賣出。
三、委託賣出償還融資。
四、委託賣出已了結信用交易之抵繳有價證券。
五、委託賣出借貸款項或交割款項融資所提供之擔保品。
六、委託賣出有價證券借貸得領回之擔保品。
七、委託賣出違約專戶之有價證券。
八、委託賣出前一營業日依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三章出借之有
    價證券。
九、委託賣出依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出借並已通知借券人於其賣
    出交割日前歸還之有價證券。
十、委託賣出已確認借券但尚未撥入之有價證券。
十一、委託賣出質權人處分設質之有價證券。
十二、委託賣出前一營業日認購權證申請履約且發行人已確認採證券交付
      之有價證券。
十三、依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委託賣出指數股票型基
      金受益憑證或受益憑證股票組合。
十四、委託賣出前一營業日買進之有價證券。
十五、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規定,委託賣出有價證券。
十六、委託賣出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出借且於其賣出交
      割日前返還之有價證券。
十七、其他經本公司公告排除適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