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1 950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8條之2、第48條之3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7年10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33886號函同意 核備)

所有條文

第六十七條之一
上市公司辦理減資換發新股作業,其減資後股票上市買賣開始日之升降幅
度計算等基準,依減資情形按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為彌補虧損而減資者,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除以減資
    後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為升降幅度之計算基準。
二、以現金退還股款方式減資者,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減
    除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後,再除以減資後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
    為升降幅度之計算基準。
三、辦理分割並減資者:
  (一)分割受讓公司於原股票減資後股票上市開始買賣日為上市或上櫃
        公司者,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減除每股換得分割
        受讓公司上市股票於原股票減資後股票上市買賣開始日之開盤競
        價基準或上櫃股票之開始交易基準價算得價值後,再除以減資後
        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為升降幅度之計算基準。
  (二)分割受讓公司非上市、上櫃公司者,依下列方式計算,高者為漲
        幅計算基準,低者為跌幅計算基準,並以二者之平均值依第六十
        二條規定辦理後之價格作為開盤競價基準:
        1.依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乘以原發行股數算得之市
          值,按減資後公司淨值與原公司淨值之比率算得減資後市值後
          ,再除以減資後發行股數算得參考價格。
        2.依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減除每股換得分割受讓公
          司股份淨值除以減資後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算得參考
          價格。
前項換發新股票前如無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則以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
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