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受讓公司未於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一至第五十三條之二十四所定期限內 ,依規定程序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司提出上市申請者,得另依據本公司有 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之相關規定辦理,但有關設立年限之採計,得分別準 用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