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1 950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8條之2、第48條之3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7年10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33886號函同意 核備)

所有條文

第五十三條之五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進行第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五十三條之三合併案時
,存續之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應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附件)
,經本公司審查核可後,函復該公司同意合併之意見書,並載明「本同意
函僅供申請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案之用;倘該等案件未
能申報生效,本同意函失其效力」。
前項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終止,本公司應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